2018-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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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房屋安全检测鉴定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文章来源: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发布时间:2014-11-14 10:15 字号: 【大 中 小】
1.出台《办法》的必要性和意义?
为了全面清理、甄别处理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强化土地资源管理,推进城市化进程,市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市政府制定了配套的试点实施办法。这是一项系统性工作,涉及方方面面,需要制定一系列的配套政策、制度以及可操作的措施,本《办法》就是市政府要求的配套办法。
由于这些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均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对其是否满足房屋安全标准,需要经过特别程序予以确认,而[敏感词]和地方目前均未有相关规定,为此,需结合深圳实际,制定相应的房屋安全检测鉴定管理办法,规范房屋安全检测鉴定工作。
《办法》是在缺乏可借鉴经验的情况下制定的,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在试行一段时间后,我局将进一步修订完善。
2.办法有哪些创新亮点?
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科学界定企业与政府职责,减少政府行政审批,回归企业作为市场的主体,落实企业责任,通过公开、诚信、信息化管理,实现现场、市场与行业管理有机结合。本《办法》主要有“六大亮点”:
亮点一:由以往资质管理转变为目录式管理。过去是资质审批核发证书的审核管理,现在变成目录动态发布,解决过去进入难、清出更难的问题。
亮点二:由以往注重市场准入转变为注重市场监管。将目录发布、现场动态抽查执法和鉴定报告备案有机结合起来,实现市场准入与事中、事后监管统一,尤其是强化对企业、从业人员、检测鉴定行为的动态监督,实现对检测鉴定活动全过程的监管。
亮点三:由以往管企业为主转变为监管企业、人员并重。不仅规定了企业的行为准则,还注重对从业人员的行为管理。企业对人员承担责任,人员对履责情况承担责任,实现企业诚信管理、人员行为管理有机结合。
亮点四:建立公开透明的信息化平台,方便企业、个人办事。一是鉴定机构目录申请、鉴定报告备案等均通过信息化平台全程网上办理,不必再提供纸质材料,既减轻了企业、个人来回奔波之苦,又提高了行政效率;二是将凡不涉及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企业、人员及鉴定业务等信息全部公开,接受社会各个方面的监督,解决信息公开度不足问题。
亮点五:由以往政府审查为主转变为企业诚信申报、自我管理为主。企业、人员信息实行诚信登记,由企业通过信息化平台自行录入、更新,改变以往由政府审查、政府录入的形式,实现企业自我管理。
亮点六:体现人性化管理与诚信制度有机结合。考虑人员变化、流动是一种常态,让企业诚信申报、自我填写、自行负责,体现以人为本、便民快捷、诚实守信,逐渐构建诚信制度体系和文化理念。
3.为什么鉴定机构需同时具备检测能力和鉴定能力?
检测是通过专业检测人员、运用专业仪器设备对建筑物进行检测,只是得出一些具体的检测数据,不能得出建筑物的整体安全状况。而鉴定是通过具有一定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依据现行鉴定标准,对已有检测数据进行分析、计算和评价,得出建筑物安全与否的鉴定结论。两者既密切相关,又不能相互替代。
4.如何申请进入鉴定机构目录?
(一)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鉴定机构,均可申请进入目录,无数量限制。
(二)我局已制定鉴定机构目录申请办事指南,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可发布实施。
(三)鉴定机构目录申请采用全程网上申报方式,我局正在组织开发信息化平台,预计于9月底调试完成后可上线运行。
5.鉴定机构信息变更、人员流动是否需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有关信息实行诚信登记。企业信息有变更的、人员新入职或离职及其它信息发生变化的,均由鉴定机构自行通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发的信息化平台登记、更新和公布,不必另行申报。鉴定机构应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对所填写的信息负责,信息化平台会保存初始的数据直到后一次修改的数据之间的全部历史数据修改情况,实现责任的可追溯。
6.鉴定机构如何承接检测鉴定业务?
区查违办从目录中选取鉴定机构,向其发出委托鉴定书,并签订合同。鉴定费用由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当事人承担。
7.鉴定合同、鉴定报告是否需上报?
为了实现信息共享,方便当事人办理有关手续、以及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在检测鉴定工作开始前,鉴定机构需通过信息化平台上传委托鉴定书和鉴定合同;检测鉴定工作完成后,需上传鉴定报告。
8.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当事人在房屋检测鉴定过程中应做哪些工作?
一是根据区查违办与鉴定机构签订的合同支付相应费用;二是为鉴定机构顺利进入建筑内提供便利,并提供必要的工作面和水电等条件。
9.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当事人如何申请鉴定报告备案?
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当事人取得结论为“房屋结构满足安全性要求”的鉴定报告后,可通过信息化平台申请备案。本备案事项采用全程网上申报方式,当事人只需通过信息化平台填报身份证明、房屋和鉴定报告等信息,就可以提交备案申请,不必再提供纸质材料。
10.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当事人对鉴定报告有异议或疑问,如何申诉?
对鉴定报告有异议时,应当先与鉴定机构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投诉处理程序详见《办法》第十二条。
11.政府对检测鉴定活动是如何监管的,有哪些措施?
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监管:一是对鉴定机构目录实行宽进宽出。符合条件的鉴定机构,均可进入目录;但是,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一经发现,坚决从目录中除名。二是采用公开透明的监管方式。凡不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一律公开,接受公众监督与投诉,有投诉、必调查。三是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监管能力。通过信息化平台将信息整合在一起,并通过信息比对分析查找问题,提高监管手段和效率。四是以不预先告知、突击抽查方式对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抽查,严肃查处违规行为。五是实行鉴定报告备案制度,通过备案强化对鉴定机构的监管。在备案过程中发现鉴定机构有违规行为的,将按规定处理。
对违规的鉴定机构采取措施:一是责令改正;二是停止从事检测鉴定活动3个月;三是从鉴定机构目录中除名,被除名的鉴定机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进入目录。详见《办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九条。
对违规的从业人员采取措施:一是停止从事检测鉴定活动3个月:二是停止从事检测鉴定活动3年。详见《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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